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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5 浏览次数:160 打印文件

 
 
 
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市局各科室,北林分局,开发区分局: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临时用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要具备临时性和可恢复性。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组织相关专家对拟使用的临时用地选址、面积等进行充分论证。临时性是使用临时用地的前提条件,禁止将长期存续的项目用地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供地。可恢复性是使用临时用地的底线,使用后无法复垦的临时用地,不得占用耕地。除地质勘查使用外,没有具体建设施工主体项目的,不得申请使用临时用地。
二、明确临时用地报批程序。临时用地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不变,各县(市、区)局要对具体项目及其建设过程中的临时用地需求,整合审批流程,做到一窗受理、一次告知。县(市、区)局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县(市、区)局要在完成土地复垦方案审查、选址和用地规模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作为审批要件随相关材料一并报市局。申报市局临时用地审批的,应组卷提供以下资料:①临时用地申请书、②项目建设依据文件、③《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及复垦方案(附复垦保证金票据)、④选址和用地规模论证结论、⑤临时用地合同(附补偿费票据)、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⑦勘测定界材料(图件)、⑧现场照片、⑨县(市、区)局及政府审查意见、⑩其它必要材料。
三、明晰临时用地审批职责。临时用地报市局审批的,由开发利用科受理承办,相关科室按职能实行并联审核,并指导督促县(市、区)局做好跟踪监管组织验收等相关工作。由开发利用科对选址和用地规模进行审核;空间规划局对符合规划情况进行审核;生态修复科对复垦方案进行审核;确权登记局对权属情况进行审核;调查监测科对土地类别情况进行审核;耕地保护科对土壤剥离情况进行审核;矿产资源保护监督科对涉及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审核;执法局对未批先用情况进行审核。临时用地批准后,各县(市、区)局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要求,及时将临时用地审批、验收、延期等相关信息上传至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配号,并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
四、加强临时用地批后监管。临时用地使用人为复垦义务人,各县(市、区)局为临时用地监管主体,市局各科室按照相应职责进行业务指导。临时用地使用人因撤销等原因无法履行复垦义务的,由其原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复垦义务。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验收。各县(市、区)局要将临时用地管理作为土地执法监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跟踪管理,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履行复垦义务。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性质、位置,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履行复垦义务、拒不归还土地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五、清理临时用地历史遗留。各县(市、区)局要对以往历史审批的临时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存在问题的,督促临时用地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本文件有效期至2026年11月4日。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
2.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临时用地信息填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285号)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4月25日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