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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县关于推行“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 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08 浏览次数:86 打印文件

关于推行“带押过户”提升不动产登记

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

 

庆安不动产登记中心、各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利化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二手房交易登记制度性成本,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现在全县范围内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登记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通知所称的“带押过户”是指卖方无需先行还贷,将处于抵押期间的不动产,通过买卖转移给买方。适用于不动产已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设立抵押,且当前仅存一次有效抵押,买方以贷款或者全款方式购买的情形。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1.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一致,即“同行带押过户”。

2.买方贷款机构与卖方当前存在的抵押权人不同,即“跨行带押过户”,抵押权人为同一银行下属不同分支机构的视同“跨行带押过户”。

二、工作流程

买卖双方、卖方抵押权人、买方贷款机构协商一致,并签订“带押过户”协议,同意无需先行还贷,办理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

(一)资金监(托)管。明确交易资金监(托)等方式。买方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若总房价不能覆盖卖方剩余贷款的,差额部分与首付款一并存入监管账户。

(二)贷款审批。买方申请贷款,贷款机构结合“带押过户”相关约定,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自主审批,

(三)不动产登记。买卖双方、卖方抵押权人、买方贷款机构持“带押过户”协议书和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申请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综合受理登记税费申请,符合登记条件的,完成不动产转移及抵押相关登记。

(四)房款划转。完成登记当日资金监管账户将卖方贷款及利息相应的款项划转到卖方贷款银行账户以偿还卖方贷款,剩余款项划转到卖方账户。

(五)买方以全款方式购买已设立抵押权的不动产可参照以上工作流程。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同。自然资源、金融、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要统一思想,深化协用、各司其职、担当履职,扎实推进“带押过户”。要畅通部门会商协调渠道,定期交流沟通,规范业务运行、强化风险管控,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利,推行“带押过户”的前提是各方达成合意,宗旨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减轻买卖双方交易负担,各部门及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转嫁管理成本,收取额外费用。

(二)优化业务流程,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优化登记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间,提高登记服务效率,保障交易各方资产安全,提供常态化“带押过户”登记服务。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各方应加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适用数字化手段,共同推进“带押过户”全流程线上办理,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三)完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响应,围绕“带押过户”贷款业务新特点,加快贷款业务流程改造,制定操作规程或业务指南,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安全审慎选择业务模式,防止出现债权或抵押权悬空风险,稳妥有序推进二手房“带押过户”服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务窗口,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做好“带押过户”模式政策解读、服务指引,让群众,中介机构等知晓并充分了解“带押过户”登记和金融服务举措。各机构要形成便利化规范操作,做好人员业务培训和客户宣讲等工作。

上级部门对“带押过户”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庆安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