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3-22 浏览次数:2469 打印文件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的通知
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
为认真落实各级“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全市登记财产营商环境,按照有关要求,继续落实在全市部分不动产登记事项中减免费用,继续实施小微企业登记费减免告知承诺制,同时,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事项
(一)按财税〔2019〕45号文,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的不动产登记费事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
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决定自2021年1月7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
二、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
在落实以上国家减免政策的同时,全面贯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组发﹝2023﹞1号)精神,决定自2023年3月10日开始:
1.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2.免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一、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事项
(一)按财税〔2019〕45号文,自2019年7月1日起免征的不动产登记费事项
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4.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二)对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减免费用
按《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要求,决定自2021年1月7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全市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落实。
二、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和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
在落实以上国家减免政策的同时,全面贯彻《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环组发﹝2023﹞1号)精神,决定自2023年3月10日开始:
1.免收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2.免收企业间不动产转移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