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的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93 打印文件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不动产继承登记
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的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房屋交易及缴税业务窗口: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切身实际的问题,针对年岁已高的老人或者身患危重症的人群,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行政见证遗嘱备案服务,现将《关于实施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的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化市获得经营场所专班办公室
(绥化市自然资源局代章)
2024年4月19日
关于实施不动产继承登记
行政见证遗嘱备案制度的方案
为深化不动产登记领域改革,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切身实际的问题,针对年岁已高的老人或者身患危重症的人群,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行政见证遗嘱备案服务,立遗嘱人去世后,受遗赠人可以直接根据已备案的行政见证遗嘱单方办理继承登记,不需提供其他证明材料,为群众减少办事成本,缩短办事时间,真正地做到惠民、利民,特研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申请主体
(一)遗嘱人(含配偶)
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⑴年龄60周岁以上。
⑵重症患者(需提供诊断证明)。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受遗赠人
受遗赠人为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且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暂不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遗嘱备案。
二、备案内容
行政见证遗嘱备案服务见证备案的遗嘱内容仅限于办理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不动产(包含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的不动产属于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共有份额)的继承登记事宜。不动产登记中心仅对依据该行政见证遗嘱办理不动产转移(继承)登记依据的内容进行备案。
三、申请材料
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持以下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遗嘱备案:
⑴不动产继承登记行政见证遗嘱备案申请书;
⑵不动产权属证书;
⑶立遗嘱人及受遗赠人身份证明材料;
⑷立遗嘱人及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⑸经公证的遗嘱或现场自书遗嘱;
⑹承诺书。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备案申请前,由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材料核验。
2.不动产登记机构见证。采用自书遗嘱申请备案的,需立遗嘱人和受遗赠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现场自书遗嘱,同时签署具结承诺书,由不动产登记机构2名工作人员(在编职工)在场见证,并在单独安静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录音录像存档。
3.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经公证的遗嘱或者自书遗嘱在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加盖登记机构备案专用章备案(一式两份)。登记机构参照异议登记办理模式将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一并扫描录入系统,有利于存放和便于以后业务查询是否有遗嘱备案业务,并将相关影像资料与纸质档案一并归档。
4.存档。备案办结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经见证人签字确认、盖章的公证遗嘱或自书遗嘱一式两份,由申请人和登记机构各自留存一份,待发生继承登记时登记机构直接调取使用。
5.变更或撤销。如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备案后变更或者撤销遗嘱事宜的,需由备案申请双方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备案变更或撤销。如果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去世的,原遗嘱备案失效,立遗嘱人需重新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遗嘱备案,或者与其他法定继承人重新办理遗嘱备案。
6.其他事项。如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备案后,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存在继承纠纷,需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遗嘱与法院生效判决不一致的,按照法院生效判决办理。
五、办理审核要点
1.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立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2.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3.立遗嘱人申请遗嘱备案的财产必须是其有权处分的个人合法财产。
立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立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部分,该部分遗嘱内容内容无效。
立遗嘱人与继承人办理遗嘱备案应当亲自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现场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附件:1.风险告知书
2.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