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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28 浏览次数:1529 打印文件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是指申请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确实难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未作强制收件要求,但出于减证便民以及优化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的考量,相关书证材料可以书面承诺代替,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包括经济赔偿、信用惩戒在内等相关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适用情形
  (一)一般事项
  符合以下情形,可以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1.对于需明确结婚时间点的登记事项,若申请人系1994年2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婚姻,且通过户籍或社居委等证明能反映申请人夫妻关系的,可以通过书面承诺明确结婚时间;
  2.申请人因下列情形导致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名称、证件号码变更,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获取身份变更证明材料,基本信息吻合的,可以书面承诺为同一人:
  1)因前往港、澳、台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2)因来内地(大陆)定居导致身份变更的;
  3)因加入(退出)国籍导致身份变更的;
  4)因军人转业、退伍导致身份变更的。
  3.小微企业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的,可以书面承诺其为小微企业;
  4.登记簿、登记材料中的姓名与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不一致,为同音不同字的,且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码能够匹配的,可以书面承诺为同一人;
  5.对于未收取过身份证明材料,且登记簿、登记材料中仅记载姓名及出生日期的,与现有身份证明中的姓名一致、出生日期一致,可书面承诺为同一人;
  6.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可由抵押人承诺抵押的在建建筑物为已建成部分,并经抵押权人认可;
7.申请工业厂房或别墅等有独立使用部位的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时可由抵押人承诺抵押物现状未发生变化。
8、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小区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填报内容因下列情形与开发企业申请首次登记内容不符,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书面承诺:
1、购购房合同上房屋面积与首次登记时实际测绘面积存在误差的;
2、购房合同上房屋坐落的楼栋、室号等在首次登记时已做调整的;
  (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交书面承诺代替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 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父母亲属关系证明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超过(含)80 周岁,申请人无法获取被继承人未婚且无子女证明的;  
  3.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前,被继承人生育一个子女,申请人无法出具独生子女证明的;  
  4.户籍证明上反映(外)祖父母和孙辈的关系,(外)祖父母和父(母)辈的关系证明,申请人无法获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  
  5.申请人能提供被继承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但无法提供确切死亡时间的;  
  6.申请人提供解放初期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存根上仅显示“户主和人口数量”,未记载具体人员,可由申请人承诺相关人员与户主的关系;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1.涉及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
  2.申请人有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3.曾经虚假承诺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不动产登记,被记录不动产登记黑名单的;
  4.不动产存在纠纷、不予受理、不予登记情形或公示(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
  5.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
  二、非公证继承登记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
  4.不动产测绘成果(共用宗的免此项);
  5.继承的证明材料。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2)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申请人难以获取第(1)、(2)项材料的,在符合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告知书、承诺书替代。
  (3)继承人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继承不动产登记具结书;放弃继承的,则在登记机构人员见证下签署的放弃继承的声明;
  (4)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三、工作流程
  各地登记机构预先以书面形式将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申请材料以及告知承诺制告知书、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难以获取相关证明的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认为申请人承诺的事项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且提交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含告知书、承诺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于申请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的,承诺事项与申请继承事项需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为60日,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通过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动产各类登记,各地登记机构需在登记簿和权证附记栏注记“依告知承诺制办理,发现虚假承诺的可以办理更正登记”。
  四、资料下载
  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申请人承诺书格式文本可在各地登记机构办事大厅以及门户网站获取、下载。
  五、办理时限
  受理后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符合登记条件的,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
  说明:
  1.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免收登记费;
  2.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收取工本费10元/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告知书

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