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人员责任及行政赔偿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9-09-17 浏览次数:136 打印文件
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人员责任
及行政赔偿管理制度
及行政赔偿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明确不动产登记行为和落实人员职责,预防不动产登记错误的发生,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侵犯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或由于其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按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权机关处理方式,撤销或变更其行政行为,产生行政赔偿的,应追究其过错责任并承担行政、经济责任。
二、行政赔偿程序按下列程序执行:
1、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形成行政赔偿意见报上级机关确认,并启动行政赔偿程序,起草申请财政赔偿资金报告;
2、赔偿资金到位后,按照规定赔偿受偿人;
3、赔偿先行赔付后,按照过错行为的责任划定,追偿责任人相应经济责任。
三、责任追究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根据工作岗位职责,因本岗位责任造成由本岗位责任人员承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过错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2、对符合条件办理不动产登记,而拒绝履行不动产登记的。
3、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损害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行政赔偿后果,且具有明显过错的;
4、其他不动产登记错误行为;
四、工作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的,应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1、主动承担其错误行为并及时主动更正,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因工作上善意过错,后果较轻,没有造成损失的。
五、对过错责任人员们根据不动情况和对象,给与下列方式处理:
1、责令整改;
2、批评教育;
3、按照《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六、对形成错误的责任人员处理,由本部门实施。属违法不动产登记行为,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绥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9月17日